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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學回國人員來滬工作申辦本市常住戶口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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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人社外發(fā)(201058

 

 

關于印發(fā)《留學回國人員來滬工作申辦本市常住戶口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規(guī)范留學回國人員來滬工作申辦本市常住戶口的審批程序,根據《公安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規(guī)范留學回國人員落戶工作有關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號)和《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鼓勵留學人員來上海工作和創(chuàng)業(yè)的若干規(guī)定〉的通知》(滬府發(fā)[2005]34號),制定了《留學回國人員來滬工作申辦本市常住戶口實施細則》?,F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留學回國人員來滬工作申辦本市常住戶口實施細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規(guī)范留學回國人員來滬工作申辦本市常住戶口的審批程序,根據《公安部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規(guī)范留學回國人員落戶工作有關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號)和《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鼓勵留學人員來上海工作和創(chuàng)業(yè)的若干規(guī)定〉的通知》(滬府發(fā)[2005]34號)以及本市的相關規(guī)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留學回國人員落戶條件

留學人員是指公派或自費出國(境)學習,并獲得國(境)外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含)以上的人員;在國內獲得大學本科(含)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并到國(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進修一年(含)以上的訪問學者或進修人員。

留學回國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回國后直接來上海工作,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⑴具有大學本科學歷,回國時間在1年內且未在國內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⑵具有碩士研究生學歷,回國時間在2年內且未在國內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⑶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回國時間在3年內且未在國內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2、用人單位與留學回國人員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期限一年(含)以上,剩余合同期限(申請之日到合同截止日期)須六個月(含)以上。上述合同期限不含試用期。

3、申辦落戶人員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須五年以上。屬于國家認定的高層次人才或者具有特殊專長并為本市緊缺急需的海外高層次留學人員,年齡可適當放寬,但須由用人單位先向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申報,經審核同意后受理。

第三條  留學回國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須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 留學回國人員安置登記表》一份(附一張二寸證件照)。

2、我國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出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原件。

3、國家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國外學位(歷)認證書原件。

4、國外學位(歷)證書復印件。

5、屬于進修人員的須提供國外進修證明(附推薦機構的翻譯件)、國內本科以上學歷證書或中級以上職稱資格證書。

6、 出國留學前國內最高學歷(位)證書復印件;屬肄業(yè)的須提交肄業(yè)或退學證明復印件;留學期間與原單位未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需附相關辭職證明。

7、 本人護照內所有簽證及出入境記錄;屬在香港地區(qū)學習的須附香港居民身份證。

8、系家庭戶口須提交戶口本和身份證(出國前系農業(yè)戶口的須在原籍辦理“農轉非”后申請);系集體戶口須提交戶籍證明和身份證;留學期間已注銷戶籍的須附90天內有效的戶籍注銷證明。

9、戶口若報入上海市直系親屬處,須附戶主的戶口本、戶主的房屋產權證、戶主同意入戶承諾書;戶口若報入用人單位的附集體戶口本地址首頁;戶口若報入上海市或區(qū)人才服務中心集體戶的附同意接受函原件;戶口若報入由業(yè)務管理部門推薦的集體戶口的,用人單位報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的請示函中須注明;戶口若報入本人購買的產權房內的,附房屋產權證。

10、回國后已在滬工作未申辦落戶的,須提交勞動(聘用)合同、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外來從業(yè)人員綜合保險繳費憑證或社會保險繳費憑證;回國后未就業(yè)時間超過半年的需附勞動用工手冊或由人事檔案管理單位出具的書面證明。

11、有婚史者須遞交結(離)婚證及相關證明;持國外結(離)婚證明另需附推薦翻譯機構的翻譯件。

12、相關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四條  家屬隨遷條件

符合落戶條件的留學回國人員,其配偶(配偶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須五年以上)及16周歲以下或在普通高中就讀的子女,可同時申請落戶。留學人員回國后結婚的配偶,不屬隨遷范圍。

第五條  家屬申請隨遷須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留學回國人員配偶安置登記表(附一張二寸證件照,子女免表)。

2、國內最高學歷(位)證書;屬肄業(yè)的提交肄業(yè)或退學證明;若配偶為留學回國人員的所需材料與留學回國人員相同。

3、隨(歸)遷配偶(屬農業(yè)戶口的須先辦理“農轉非”)和子女的戶口本或戶籍證明,身份證,配偶體檢證明(由上海市二級(含)以上醫(yī)院出具的六個月內有效的體檢報告原件)。

4、國內無戶籍由國外隨歸的配偶,附90天有效期的戶籍注銷證明、本人護照、簽證及出入境記錄。

5、在國外出生的隨歸子女且父母雙方國內均注銷戶籍的,須附國外出生證明和推薦翻譯機構的翻譯件、中國護照或中國旅行證及簽證、出入境記錄;在國外出生的隨歸子女且父母一方國內有戶籍的,先要在父(母)或其他親屬戶籍地報出生入戶,且附國外出生證明、戶口本或戶籍證明、本人護照或旅行證。

6、隨遷配偶有工作單位的,附原單位辭職證明;若在上海已有工作單位的附用人單位的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屬三資企業(yè)的須附外商投資企業(yè)批準證書、安置表須在用人單位意見欄內蓋章并附勞動(聘用)合同。

7、放棄隨遷的配偶須提交戶口本和身份證及放棄隨遷承諾書。

8、16周歲以上的普通高中在校生隨遷的,需提供學籍證明。

9.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六條  留學回國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及家屬隨遷,應當由留學回國人員所在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是指:

1、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注冊,符合本市產業(yè)發(fā)展方面,具有用人自主權和獨立法人資格的各類單位,或具有用人自主權的中央及外省市單位在滬分支機構。

2、大型跨國企業(yè)在滬依法注冊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注冊并設有專職人事(組織)部門的非企業(yè)法人社團機構單位。上述單位必須持有上海市社會保險登記證。

3、通過人才派遣方式就業(yè)的,由建立勞動關系的派遣單位負責辦理,實際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相應證明。無專職人事部門的民營企業(yè)的申請,須由具有人事檔案管理職能的人才中介服務機構代理申報。用人單位不得委托其他中介機構或其他單位及個人代理申報。

第七條  申請時用人單位須提交以下材料:

1、單位人事部門工作人員持介紹信及有效身份證件。

2、單位報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的請示函并加蓋單位公章。

3、用人單位的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屬三資企業(yè)的另附外商投資企業(yè)批準證書)。證件有效期剩余六個月以上。

4、系事業(yè)、社團或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注冊登記證;金融機構:金融許可證。證件有效期剩余六個月以上。

5、用人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證件有效期剩余六個月以上。

6、用人單位系非法人分支機構的須提交:①法人機構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蓋法人公章(屬三資企業(yè)的另附外商投資企業(yè)批準證書復印件蓋法人公章);② 法人機構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蓋法人公章③法人機構授予的人事招聘權授權書;④分支機構的營業(yè)執(zhí)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⑤分支機構的上海市社會保險登記證。證件有效期剩余六個月以上。

7、用人單位與留學回國人員簽訂的有效勞動(聘用)合同、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外來從業(yè)人員綜合保險繳納單或社會保險繳納單。

8、屬留學人員來滬投資創(chuàng)辦的企業(yè)需提供本企業(yè)驗資報告。

第八條  關于辦理流程

(一)用人單位按要求向受理部門(上海海外人才服務中心)提交申請材料。

(二)具有特殊專長或是本市緊缺急需的海外高層次留學人員由用人單位直接向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申請,經審核同意后,予以受理。

(三)受理部門對用人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對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受理,并出具書面的受理通知書。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的材料補正通知書,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并約定補正的期限。逾期仍不能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

(四)受理部門對予以受理的材料進行整理、復核,在10個工作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審核。

(五)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按照規(guī)定,對初審材料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六)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將審核通過的意見反饋受理部門,并將審核通過的落戶名單匯總至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辦公室(10個工作日一次),由市公安局人口管理辦公室將名單轉發(fā)本市各區(qū)縣公安部門。審核未通過的出具書面的《不予審批決定書》。

(七)受理部門根據審核意見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批復函、落戶確認單、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手續(xù),并網上告知申請單位。

(八)申請單位組織人事部門憑相關證明領取批件后辦理戶口遷移、申報、人事檔案調動及勞動手冊等手續(xù)(戶口申報須在人事檔案調入后辦理)。

第九條  其它

本實施細則自20101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1231日。本實施細則中的未盡事宜,由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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